2、凡违反上述各项条例者,公司主管可直接进行下单处罚或行政处分,员工亦可向上申诉,申请期为三天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三十一条 严格区分公司提供给私人使用之物品与提供给客户使用之物品,若有违反,一经查实,开俱罚单一张,至少罚扣人民币10元整。
第三十二条 员工须随时保持更衣柜整洁,危险物品禁止存放于更衣柜内。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物品,贵重物品请勿存放,如因此造成遗失,公司概不负责。
第三十三条 上班时间接受亲友来访不得超过5分钟,且仅限于门市招待,不得领至办公区域。
第三十四条 员工就餐后应注意卫生清洁,并随手把简易饭盒等垃圾丢至垃圾箱内。
第三十五条 在店内发现客人遗失财物应立即上交公司备案,隐藏失物而不上报者,将视为偷窃并做纪律处分。
第九章 惩 罚 条 例
第一条 未于正常上班时间穿制服及佩带工号牌者,第一次记警告一次;再犯,记告诫一次;累犯,记记过处分。
第二条 因服务不当,遭受客户投诉者,除取消该笔业绩奖金外,另重罚100元。
第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作业系统及作业程序之任何相关文案、图像等资料,一律不得外流或外借,若经公司查获属实者,一律严惩。轻者罚款人民币200元整,并记大过一次;重者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,并记大过贰次,或直接开除。(部门主管要受连带处分)
第四条 对公司所有部门系统流程表格、本册及联单客户资料等,凡属责任范围,员工皆有填写作业资料的责任,凡经抽阅、盘查无上述作业时,以延误时效,妨碍作业论之,每个空格罚金伍元整。若造成严重后果者,另行议处。
第五条 凡离职员工(不含停薪留职者)或同行作业者,未经店长许可,当职员工不得同意其进入公司下列场所,违者记小过一次:
1、美工部;2、影棚;3、经理办公室;4、客服部;5、选片区。
第六条 若因公司员工人为疏忽,因而导致发生赔偿或退款等问题,将追究责任归属,金额赔偿部分由员工全额承担。若是由于衔接不力,则由责任分摊人分摊所赔偿之金额。
第七条 对部门内,公司所有作业物料、内部软、硬件系统、耗材等,部门主管有记录填写之责任,并定期盘点,若经抽查或复核时发现未予记录或填写,每样物品一律罚款5元整。
第八条 公司任何作业程序一律以文字记录为凭,凡口头说辞或允诺皆不予承认,员工必须坚持以正常程序作业。若与客户发生纷争,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。
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事项经查属实者,施以公司法告诫之:
第一项 不遵守公司各项条例规定者或未能配合公司各项革新制度者。
第二项 与顾客或与同事吵架者。
第三项 恶意批评顾客、公司及同事者。
第四项 未经批准请假,不配合公司调度或无故旷职者。
第五项 故意妨碍工作流程效率,或阻碍工作之执行者。
第六项 不服从上司督导指正,且态度傲慢者。
第七项 服务态度不佳,言语恶劣,表情傲慢,影响公司信誉者。
第八项 以公司名义,对外私接生意,抽佣、侵吞公款者。
第九项 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失误,导致客人无法按时取件,因而影响公司作业和信誉者。
第十项 未按时完成工作进度者,且未呈报汇报者。
第十条 违反公司章程制度者,惩戒事项以情节轻重施以戒示方法如下:
第一项 罚扣奖金(最少人民币5元整起),直接下单罚款制度。
第二项 小过一次:罚扣奖金并提出书面悔过书。
第三项 小过两次:扣假(扣假期间上班没有任何薪资)。
第四项 大过一次:扣罚当月业绩奖金50%。
第五项 大过两次:扣罚当月所有业绩奖金并降级处理。
第六项 记满三大过直接开除,并扣罚除底薪之外所有奖金及取消所有福利。
第七项 严重违纪,直接免职或开除。
第十一条 在个人全责职区内,无论环境清洁、物品保管、器材维护及金钱收支,皆须付最大之责任,若有严重之人为错失,除须负责赔偿之外,并以公司法议处。
第十二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所负责之权责划分及部门资产管理上,应付全责,若有人为错失而导致公司财产、耗材及经营上之损害时,须按门市市价或进货金额的二分之一进行赔偿。
第十三条 为保障公司各层主管的权威性及执行力,凡对上级所交付公司事项或业务督导有不理不睬、不服指正、阳奉阴违、不予理会或未彻底执行等行为时,轻者罚款,重则记过处分。
第十四条 部门作业,由于人为错误(如误件、错件、重裱膜、重装框或礼服撞期等因素),无法达到维护公司资产及作业系统,使公司蒙受损失者,其责任所属之相关人员除承担赔偿金之外,追加罚扣,罚扣之金额视情节严重而定,至少为50元。
第十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凡未按照公司制度开单作业者,一经查获,则该客户之业绩奖金部分,一律不得核发,若发现此种舞弊现象,导致公司财务损失时,将处以10倍罚款。
第十六条 客户签约单应主动说明备注条例后,方可让客户签名。
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部门主管对本身之权责及执行力未贯彻执行,或对上层领导所交付之公务事项及业务督促不予理会,且未于限定时间内执行完成者,轻则记过,重则取消加薪加级、降其职权,甚至免职。
第十八条 部门主管对部门之业绩、业务之提升,有绝对责任,若部门主管无法提升部门之业绩时,交予留职弹劾,轻则取消主管加级,重则降级甚至免职。
第十九条 所有服务过程及奖罚条例,皆有作业系统组合及明文规定,若部门所属主管对于情节重大者未能及时处罚、奖励,包庇、纵容等,若经最高主管查获,则一切罚扣由主管承担,严重者加罚记过处分一次。
第二十条 “薪资保密”是公司即定政策,员工若泄露个人薪资,或借机探询他人薪资,一经检举或经公司查实,皆以泄密论处,记大过一次。
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行泄露其本身薪资或额外奖金,经人投诉或向公司抗议时,将取消其增额福利,并记大过一次。
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 [6] [7] [8] [9] [10] [11] [12] [13] [14] 下一页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