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条 未按服务规章正常流程作业者,视情节轻重,公司将开具数额不同之罚单。最低罚扣人民币10元整。
第二十三条 未能发现上一环节作业流程缺失并有针对性加以弥补、指正,且未能同时向上汇报者,记大过一次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之罚扣(最少人民币10元整)。
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公司所交付之任务,未能在时效内完成,且又未及时汇报者,形同渎职,记过处分一次。
第二十五条 “清洁责任区”是员工每日清洁打扫整理的重点,在职人员应尽其义务与责任,不可敷衍了事,未尽责而经抽查不合格者,记过一次,并罚扣人民币10元整。
第二十六条 全月事假、休假等未配合公司业务者,记大过一次,并加扣个人全月奖金总和之10%,均分给部门其它正常在职人员,依次累计。
第二十七条 当值主管未能事先准备妥善并未能主持好晨会,每次扣罚人民币贰拾元。
第二十八条 未能认真遵守学习制度或学习考核时未能通过,记大过一次,并罚扣人民币伍拾元整。
第二十九条 凡被记大过一次以上者,或累计成为一次大过以上者,须与新人或集中,或单独实施“精神在职教育”,熟读公司章程法,并通过考核。
第三十条 当月未完成月初设定下达之目标业绩,记小过两次,并处罚金壹百元整。
第三十一条 在店内偷窃顾客或同事之财物将被立即开除,并视情节严重扭送至公安机关。
第三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之员工,其薪资于薪资发放日一并领取并不享有任何解雇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,店长有权按公司经营原则与公司章程,参照服务规章以及事发实际情况开具罚单,罚扣金额最少10元整。
第十章 员工功过奖惩赏罚制度
A、过失制度:
第一条 警告:处罚金贰拾元整。
第二条 申诫:处罚金肆拾元整。
第三条 小过:处罚金伍拾元整,并于三日内呈写自我检查一份上交公司。
第四条 小过两次:处罚金壹百元整,并于限期三日内呈报《书面改过总结书》。
第五条 大过一次:全年累计三次小过者,合并另计大过一次,取消当月各项加级奖金与福利,罚金叁百元整,并于限期三日内呈报《书面改过总结书》。
第六条 大过两次:调职或降职;取消当月所有奖金;取消当月之各种福利津贴;限期内呈报《书面改过总结书》;罚金伍百元整。
第七条 大过三次:全年累计达三次者,于当月即免其职务,一律开除,其余处分如下:
第一项 取消当月之各种员工福利、津贴及各项奖金。
第二项 对公司业务或财务造成损失时,须负赔偿之责。
第三项 当月薪资须待次月再予以核发。
第四项 和约签署时所缴纳之培训金,公司不予以考虑返还。
第五项 公司不予核发任何遣散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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