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、功奖制度
第一条 嘉奖一次:奖金贰拾元整,荣誉假2小时。
第二条 小功一次:奖金肆拾元整,荣誉假4小时。
第三条 小功两次:当月核发奖金捌拾元整,荣誉假1天。
第四条 大功一次:全年累计三次小功者,合并计大功一次,奖金贰百元整,荣誉假两天。
第五条 大功两次:奖金叁百元整,荣誉假三天,底薪自动加级1级(每级人民币壹百元整)。
第六条 大功三次:奖金伍百元整,荣誉假三天,底薪立即加级2级(每级人民币壹百元整)。并自动晋升为优秀员工。
备注:1、赏罚条例中涉及奖金与罚扣部分之金额皆当月发给或扣除。
2、全年奖与罚各自累计,功过不可相抵。
3、凡公司所属员工之正职、聘用、兼职、支援、调任等员工以及临时性员工与新人等非正式性员工,皆适用此条款。
第七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可享受公司1%干股,年底收益按当年公司业绩分红,一次性领取,若有变故,不可中途折算领取。优秀员工评比须符合下列三项标准:
第一项 正式员工个人业绩表现优良者或在职12个月内,曾获记大功三次以上者;
第二项 公司干部级员工在职期间表现积极,且有特殊贡献者。
第三项 特殊人员对公司业绩发展有助益者,并经董事会会议通过。
优秀员工必须具备下列三项原则:
第一项 具有对公司完全的忠诚度、认同感、向心力之优秀员工。
第二项 具有对公司高度责任感、荣誉心、业绩突出之优秀员工。
第三项 具有成熟处理事务能力、有沟通协调各部门人员之长才。
备注:此待遇为员工在公司效力期间所享受,若该员工自动离职或与公司解约,被公司解聘等离开公司后,不再享受此待遇。
C、个人奖金制度
第一条 有付出才有收获,员工个人业绩的表现,视为奖金发放。
第二条 门市人员享受业绩奖金,所完成业绩之前期与后期按事先预定之百分比提取。
第三条 实施个人奖金制度,无非是提升公司业绩及营业额,并确保公司与员工相互提升作业,因此指定基本生存下限,每月业绩设定参照当月工作计划,员工超额完成业绩,记小功两次,超额部分按事先预定之百分比提取。
第四条 员工该月完成考勤达标,并自动放弃休假,可获全勤奖,奖金人民币壹百元整。
第五条 员工在个人业绩竞赛中表现优异,视具体情况,并参照公司运营,核发个人单项业绩优秀奖。
第六条 视员工日常表现,当月综合考评优异者,视具体情况,并参照公司运营,核发个人综合业绩优秀奖。
第七条 视公司具体运营以及当月活动专案,单独设定“公司专案奖金制”,正职员工可针对自己业务能力,申请评比公司专案奖。
第八条 公司内不管任何奖金条例或专案奖金等,皆不得违反下列各项内容,否则一律不予核发:
1、任何人员有私下串联、作假、转让业绩、营私舞弊者。
2、当月未经正常书面请假手续获准,而私自休假者。
3、未依正常上班时间值勤,而私自溜出班外者。
4、当月未能配合部门或公司勤务,如人事调动、公务支援、公司会务与业务培训等规定者。
5、当月代替其他员工打卡者。
6、当月被记旷职者。
7、因个人问题,导致客户严重投诉者。
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及仓储、领用制度
为确保公司管理有序,有效保管、使用公司财物,合理利用固定资产资源,降低运营成本,减少耗材损耗,特建立财务制度及仓储、领用制度如下:
第一条 公司各项收入、支出登记入帐,由专人负责,保证帐目清楚、准确。
第二条 公司支出报销部分除日常固定支出外,其余皆须报请总经理批示,同意后方可报销。
第三条 公司各项进货须由仓管亲自点收、登记入库并签名俱结后,再交由各部门清领,以资凭证。
第四条 公司物品领用须经店长同意,并由领用人签字。
第五条 各部门建立公司财物保管制度,定期每月月底对部门财物盘点并载入各部门物品清单,详加入册。
第六条、物品清单一式两份,公司和各部门主管各执一份,以便核对。
第七条、为节约耗材,各部门须建立耗材定期损耗登记表,有序登记归档,以便对比核实。
第八条 各部门须妥善保管所领用物品,并有效、合理使用。
第九条 所领用物品若人为损坏,使用者及保管人将按价赔偿。
第十条 各部门主管负责保管、安放、使用本部门耗材。耗材只可在规定范围内略有浮动,若有较大出入,主管承担额外付出。
第十一条 未得许可,员工不得先行购买后再进行报销。
第十二条 每月月底盘点时,各部门未依规定申报资产列报表时,如遇物品遗失、耗损或未符合帐面之记录、虚报名目时,一经查获按侵吞公物论处,该部门负责人须负按原物价格赔偿之责。
第十三条 客户出租物品时,应支付押金,如还件时由于短缺物品,该工作人员须主动掌握还件时间及该样物品,并适时反映,免得造成公司不必要之损失。
第十四条 单项物品之押金,须超过所值,若客户押金未能提高,又无法如期还件时,该服务人员须负赔偿之责。
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消费时,均应收取正式发票,以供当月税务之扣抵额,单项消费不能出具正式发票,须开收款收据,若无收据须经办人列明消费项目与金额并交由总经理批示。
第十六条 各部门遇耗材损耗或需物品时先打报告,经总经理或店长批示后,方可至仓储人员处申领。
第十二章 修正增列条例
公司在正常运作及经营下,因工作环境,业务需要,成本变动,竞争压力及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结构性变化,以追求公平、公正、合情、合理的原则,而设定此一修正条例。在公司一级主管研议商讨后,不定期提出新增条例或修改条例。条例变动后将于部门主管会议中商讨,若无异议后,则编列于此章程中,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,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。
未尽事宜请参阅《员工守则》,若两者有冲突,以公司规章制度总法为准。
章程款项 修正及增加之内容 公告日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