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条 员工因私外出必须填妥外出报告单,并交接好手头工作,指明职务代理人后,经公司主管许可后方可外出,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之畅通,且须在设定时间内赶回公司岗位,正常作息。若无法于设定时间内赶回者以迟到论处。若超出设定时间一小时,以请假1天论处。
第十一条 员工填妥请假单,经核准后,方可离开公司,但其本身的各项工作,应由职务代理人负责,若发生误件,差错或客户投诉等事宜时,请假者其责难免,按责任处罚。
第十二条 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者,半小时内扣薪半日,1小时以上者,则以旷职论处。
第十三条 凡出勤违规者,一律不核发全勤奖。
第十四条 全月无迟到、早退、病假、事假、忘打卡者,可申请全勤奖100元整,并额外奖励次月有全勤假1天。所奖励之全勤假为公司福利,不列入考勤范畴,休假期间薪资按正常上班核发。全勤假具体时日由上级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具体指定,若全勤假未休者,当天薪资按双倍核发。
第十五条 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,有任何异常现象时,部门主管与店长应负责考勤记录。
第十六条 员工无故不得夜宿或寄宿公司,如需通宵加班,必须经总经理或店长许可。
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,必须通宵加班者,须配合当值报安,负责公司器材之安全、门户锁定、电源开关、水源检查、上网设备检查及职场安全。
第十八条 值班保安与通宵加班者不得携非公司职员进入公司或夜宿公司,违者一经查处,罚款人民币100元整。
第十九条 通宵加班之员工,如第二天未列入休假名单,则第二天必须遵守正常上班考勤制度,按时打卡,违者以旷工论处。
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,在全体员工已下班后,个人不得借故返回公司内,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内。
第二十一条 休假采取“排表轮休”方式,不可排定周六、周日以及节假日休息,一线部门同日休息者不得超过部门全员比例40%,休假以先递出休假单者优先排列。
第二十二条 员工休假必须前一天下班之前递出申请休假单,并报经部门主管与店长同意。公司不接受除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方式请假与临时休假。主管无权同意任何电话、短信、口头等请假方式。
第二十三条 部门主管除不可排定周一、周六、周日以及节假日休息外,亦不可排定月底以及月初三天内的轮休。
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排定休假轮值表,非有重大事由者,不得临时或任意变动,若不得已有变,事先须向店长报备核准后填写调休单,并安排职务代理人,交接完毕后,方可实施调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