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每月4天的正常休假,休假期间不核发日薪资;试用期员工无休假。
第二十六条 病假薪资按日薪资扣除;事假按日薪资双倍扣除;旷职按日薪资3倍扣除。
第二十七条 任何病假必须出示职业医生所开具病历证明,并与假毕24小时内上报公司,若无证明或逾期,不得享受病假待遇,以事假论。若因病重住院或卧床无法行动,公司将暂停正薪部分,并留职备核,待正常上班后开始恢复正常。若因公司运作,所空缺之职位公司已及时核补,个人不得有任何异议。
第二十八条 轻微病假可商请主管核准,并可转作休假方式,唯须请职代理人全权代理,以示负责。
第二十九条 一般病假,处偶发特殊病例,送医院急诊,不能行动外,不得临时未上班请假,否则以事假论处。
第三十条 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内,非有重要事故,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,否则扣除当日全薪。
第三十一条 任何外出请假超过半小时以上者,皆须填写外出单,并报经主管同意,店长签字为准。
第三十二条 临时请假或公差或公假,皆须由准假人附上审核表,注明事由,并签字,否则会计有权不承认,按旷职论处。
(全月个人累计私务请假外出超过4小时以上者,除照罚扣外,并于次月扣除休假1天,8小时以上者,扣除2天,以此类推。)
第三十三条 一般事假,请于两天前请妥(急事经上级核准例外),请假时必须填妥请假单及职务代理人签名,并经上级核准。
第三十四条 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,以旷职论处,并取消全月休假之待遇。若由此带来公司损失,由该人负全责。
第三十五条 荣誉假单具体休假时日由上级根据具体情况指定,拥有荣誉假单者,休假期间薪资按正常上班核发。
第三十六条 公司外聘员工具体考勤管理以和约商定之内容为准。其余部分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。
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特批外,员工不得在一个月内累积请假超过3天,否则超出天数按旷职论处。
第三十八条 停薪留职条例:
第一项 办理停薪留职7-14天者,须自愿保留上月薪资及奖金半数以上之金额,待复职正常上班一个月后,方可在下月发薪日一并领取。
第二项 办理手续时必须指定职务代理人。
第三项 欲办理停薪留职者,必须书面呈报公司,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四项 停薪留职前,必须交出所保管之公司所有财务,包括工作服、工号牌、钥匙、考勤卡、个人资料、客户资料以及公司资料等。并由职务代理人详加清点后签字,表示所有手续齐全,以示负责。若职务代理人在此期间出现工作差错,给公司造成损失,办理人须负连带责任。
第五项 停薪留职期间,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,以保证公司联络之准确与及时。
第六项 停薪留职期间,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任何活动,否则视同泄露商业机密,公司有权追述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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